就像山东,所有景点免费,提高服务招商价格,以弥补门票收入。山东旅游是全国的特色。高价门票本来就是保护特殊旅游资源的措施的。
《嵩县伊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
《嵩县伊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于2016年12月通过由嵩县住建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
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规范为目标,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使此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现将《嵩县伊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间提出。
联系单位: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9-66333603
0379-66338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嵩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0)》,科学有序地进行伊东新区建设,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构建“以人为本”的交通体系;优化生活、生态、休闲空间布局;提升基础配套支撑能力。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3、《嵩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0)》;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嵩县中小校幼儿园布局规划(2015-2020)》;
9、《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规划范围:西北至伊河、东北至沙沟河、西至伊河三桥、南至洛栾高速路和大禹路,规划范围总面积为549.9公顷。
第五条 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文本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以及洛阳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七条 伊东新区的发展目标——兼顾旅游服务的综合性山水新城。
第八条 把规划区建成县城公共服务的承载地、嵩北旅游集散的枢纽站、近期环湖开发的支撑点、嵩县山水新城的展示区。
第九条 规划区形成“多点爆破”的产业空间布局结构,分别为:滨河旅游商贸区、高速物流产业区、教育产业区和西南休闲养生区。
第三章 土地使用与兼容控制第一节土地使用规划
第十条 规划形成“两心四轴五片区”的空间布局结构。“两心”为伊东新区中心和滨河商业休闲中心;“四轴”为陆浑大道风貌展示轴、吕沟河风貌展示轴、人民路生活服务轴、太康路生活服务轴;“五片区”为城市综合片区、滨河商贸片区、高速服务片区、综合居住片区、滨河居住片区。
第十一条 规划区用地总面积549.9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535.75公顷,水域面积11.95公顷,特殊用地面积2.2公顷。
第十二条 规划二类居住用地面积171.93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32.09%,容纳人口7.5万人。
第十三条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0.86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11.36%,人均用地面积8.11平方米。
第十四条 规划四处行政办公用地,用地面积共计5.56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1.04%。
第十五条 规划2处街道办事处,每处建筑面积700-120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C5-6、E7-6;规划派出所2处,每处建筑面积700-100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C5-6、E7-6;规划物业管理8处,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A5-1、B6-2、C4-1、C13-2、D2-4、D8-2、E6-1、E9-1。规划社区服务中心8处,每处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A5-1、B6-2、C4-1、C13-2、D2-4、D8-2、E6-1、E9-1。社区服务中心允许结合商业底商设置。
第十六条 规划文化活动中心3处,用地面积共计4.04公顷,位于地块C10-4、E15-5、B2-1;文化活动站8处,位于地块A5-1、B5-2、C8-8、C14-1、D3-2、D7-3、E5-2、E12-2内,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教育科研用地包含中小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和科研用地,面积共计40.56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7.57%。其中中小学用地37.14公顷,规划小学7所, 168班;规划中学6所,其中高中2所,104班,初中3所,84班,一贯制学校1所,初中30班。规划幼儿园14所,93班。
规划中学一览表
学校名称
班数(个)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生均用地
(平方米/生)
备注
位置
嵩县思源学校
30
36848
24.57
新建九年一贯制
D14-4
嵩县伊东一中
42
52443
24.97
新建初中
D13-4
嵩县纸房镇初级中学
12
14100
23.5
原址改建初中
D6-2
嵩县实验高中
80
87353
21.8
新建高中
D15-1,D16-1
嵩县第五高级中学
24
61419
51
新建高中
D9
嵩县上瑶中学
12
10568
17.6
新建初中
E16-2
规划小学一览表
学校名称
班数(个)
学校占地面积
(平方米)
生均占地面积
(平方米/生)
位置
纸房镇中心小学
12
10857
20.1
D7-2
嵩县伊东一小
24
23417
21.6
A7-1
嵩县伊东二小
18
11527
14.2
D5-3
嵩县伊东三小
24
11090
10.2
E16-5
嵩县伊东四小
36
33124
20.4
A4-3
嵩县思源学校
12
10800
20
D14-4
嵩县鹤鸣小学
24
17701
16.4
C13-1
规划幼儿园一览表
序号
规模(班)
数量(个)
每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位置
1
6
11
≥2000
A2-2、B6-2、C2-3、A7-3、C13-2、C15-1、D1-4、D3-2、E2-1、E9-1、E12-2
2
9
3
≥2700
A4-2、C4-1、D8-2
合计
14
第十八条 规划体育用地2处,用地面积3.9公顷,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0.73%,位于地块C9-4和E15-13。健身活动场地每处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共规划15处,分别位于地块A1、A5-2、B1-3、C1、C6-2、C9-1、C17-1、C17-3、D5-4、D8-4、E5-3、E9-2、E11-1、E11-3、E15-1。
第十九条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2处,用地总面积6.08公顷,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1.13%,位于地块A7-4和E1-3。规划卫生站9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位于地块A2-2、B5-2、C7-2、C5-6、C15-1、D2-4、D7-3、E9-1、E12-2。
第二十条 规划社会福利用地1处,用地面积0.8公顷,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0.15%,位于地块A7-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750平方米,共规划7处,分别位于地块A4-2、C7-2、C16-1、D4-4、D7-3、E8-6、E12-2。
第二十一条 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共计43.2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8.06%。其中,商业用地面积35.81公顷,商务用地面积3.62公顷,娱乐康体用地面积2.73公顷。规划加油站2处,用地面积1.04公顷。规划8处一般农贸市场,每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允许以生鲜超市形式布置于商业底商,分别位于地块A3-1、B6-1、C4-1、C8-8、C14-1、D7-1、D12-1、E7-7。规划一处中心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位于地块E13-1;规划一处建材市场,用地面积29128平方米,位于地块E13-1。
第二十二条 规划道路与交通用地总面积146.43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27.33%。其中,交通枢纽用地2.5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3.32公顷。
第二十三条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7.14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1.33%。其中,规划1处110KV的变电站,用地面积0.86公顷,位于地块C8-12;规划1处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面积0.33公顷,位于地块D4-5;规划1处供水厂,用地面积1.62公顷,位于地块E14-3;规划1处通信设施,用地面积0.79公顷,位于地块C8-7;规划1处热源厂,用地面积1.92公顷,位于地块E10-5;规划2处环卫基地,用地面积1.62公顷,位于地块B1-6和E13-2,规划3处垃圾中转站,每处转运规模30吨/日,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B1-2、F1-1、E13-2;规划14座公厕,每座建筑面积80平方米,分别位于地块A1、A5-2、A6-4、B6-3、C1、C6-2、C8-2、C17-1、D8-3、D20-3、E3-1、E11-1、E13-4、E15-1。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总面积106.27公顷,占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的19.84%。其中,公园绿地总面积76.42公顷,人均用地面积10.19平方米;防护绿地总面积24.7公顷,广场用地总面积5.08公顷。
第二节 土地兼容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用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标准。建设用地的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要求,不得与《嵩县伊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控制表》矛盾。
第四章 道路交通
第二十六条 规划道路划分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三个等级,主干路红线宽度控制在36~44米,次干路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支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6~24米。详见下表:
规划道路一览表
道路名称
长度(m)
宽度(m)
道路性质
断面形式
滨河路
3691
16
支路
G-G
振兴路
3106
30
次干路
D-D
育英路
2568
40
次干路
B-B
陆浑大道
3684
40
交通性主干路
A-A
太康路
3324
32
次干路
C-C
上纸路
2095
40
交通性主干路
A-A
*纸房路
2178
20
支路
F-F
*上瑶路
542
30
次干路
D-D
*上瑶东路
221
20
支路
K-K
大禹路
1411
40
交通性主干路
A-A
*下瑶路
953
24
支路
E-E
*吕沟西路
1325
20
支路
F-F
*吕沟东路
1652
20
支路
F-F
两程东路
1566
30
次干路
D-D
水源东街
1728
40
生活性主干路
A-A
石磊东街
1698
30
支路
F-F
*怀名路
768
20
支路
F-F
永安东街
1804
30
次干路
D-D
人民东路
1890
40
生活性主干路
A-A
安康路
1761
40/32
次干路
B-B
陆浑东路
1661
40
交通性主干路
A-A
*南一路
234
20
支路
F-F
*纸房东路
761
20
支路
F-F
注:“*”表示规划暂用路名;
第二十七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二十八条 除与洛栾高速路相交的路口外,新区其它道路交叉口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城市主要道路相交路口进行渠化组织车流,并通过信号灯控制交通。除小区道路交叉口外,其它道路交叉口均为信号灯管制。
第二十九条 停车场规划
规划区设置6个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3.38公顷。
伊东新区规划停车场一览表
序号
位置
面积(平方米)
地块编号
1
陆浑大道与上瑶东路交叉口东南侧
2029
E15-10
2
振兴路与河西路交叉口西南侧
4235
E3-1
3
育英路与石磊东街交叉口西南侧
3892
C10-1
4
陆浑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北侧
4533
C8-2
5
太康路与水源东街交叉口东南侧
8123
D8-3
6
陆浑大道上瑶路口西北侧
10088
E13-4
第三十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规定:
配建停车场技术指标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144m?2;
车位/户
1.5
90m?2;≤建筑面积<144m?2;
0.8
60m?2;≤建筑面积<90m?2;
0.5
建筑面积<60m?2;
0.3
办公建筑
省级及涉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市级机关办公
1.0
商业办公
1.0
旅馆
三级及更高
车位/客房
0.40
三级以下
0.25
商业
商业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专业交易市场、批发市场
2.0
农贸市场、沿街商铺
0.75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1.50~2.5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3.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中小学校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医院
市级及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市级以下医院
0.8
博览建筑
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博物馆、展览馆
0.8
注: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建筑面积,按照扣除教学用房后的面积计算。
第三十一条 规划加油站2处,总占地面积0.96公顷。
伊东新区加油站规划一览表
序号
位置
面积(平方米)
1
陆浑大道与陆浑东路交叉口南侧
6761
2
陆浑大道与下瑶路交叉口南侧
3641
第三十二条 规划地块出入口应尽量选择在次干路和城市支路上。开口位置距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红线交点应大于70米,次干路大于50米,支路大于3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一条 总体空间设计构思
本次规划确定了“两心、四轴、五片区”的规划结构,形成伊东新区的空间架构。
两心:即伊东新区中心和滨河商业休闲中心。
四轴:两条风貌展示轴线,即陆浑大道风貌展示轴、吕沟河风貌展示轴;两条生活服务轴,即人民路生活服务轴和太康路生活服务轴。
五片区:规划范围被大禹路、水源东街、人民东路等城市主干路分隔成的五个控规编制单元分区,分别为城市综合片区、滨河商贸片区、高速服务片区、综合居住片区、滨河居住片区。
第二条 开敞空间
1.广场
中心广场位于新区中心南部,结合商务办公中心建筑群和弧形放射状绿化景观、铺地布局,营造商务办公中心简洁、典雅、大气的特征。
市民广场位于商务中心南侧,突出地方文化传统和满足市民集会、健身游憩需求。
商业广场位于滨河区吕沟河两侧,紧邻滨河路,注重出入口的安排,景观设计以突出繁荣的商业气息、营造良好的休憩购物环境为主,同时注重商业广场的交通和停车组织设计。
2.公共绿地
市民公园配置必要的景观构筑、活动场地和健身设施,方便居民散步、健身和休憩等其它公共活动的开展。
滨河公园在设计时应注重游乐性和观赏性,配置亲水设施、观景廊、观景亭、活动场地和景观构筑等。
片区级公园配有必要的景观构筑和休憩设施,形成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均衡的面状绿化。
河、渠两侧设置10-30米宽的滨河绿地,在陆浑大道、大禹路、南环路设置20米的道路绿地。
第三条 城市界面和天际轮廓线
1.城市街道界面
交通性街道界面景观设计宜简洁、朴素,以道路绿化和规整的沿街界面为主。沿路建筑风格以简洁规整的现代风格为主,建筑色彩以浅黄及白色为主。交通性街道界面主要是陆浑大道、大禹路、人民东路等。
生活性道路界面设计注重界面连续和景观的变换,沿街建筑风格以简洁规整的现代风格为主,建筑色彩以浅黄、浅橙、浅红为主。道路铺装以暖色、小块拼接的纹理为主,注重设计尺度的人性化。生活性街道界面主要是水源东街、永安东街以及城市其它以满足日常生活通行的次干路和支路。
2.滨水界面
伊河滨水界面是伊东新区与老城区隔河相望的界面,规划在这一界面形成绿化的柔性界面为第一界面,建筑的街墙、屋顶界面为第二界面。
吕沟河滨水界面通过滨水商业休闲步行街的形式打造滨水界面。沿街两侧布置传统商业店铺,营造亲切的滨水街巷尺度,街巷尺度的高宽比为1:4,整体空间感受是亲切开敞,通过滨水绿化植物的分隔围合,营造收放有度的空间界面。
3. 天际轮廓线
伊东新区建筑高度由外围地区向核心地区、由滨河地区向腹地内部逐渐升高,整体天际轮廓线呈金字塔型。
街道界面天际轮廓线,在重点地段设置标志性建构筑物,形成天际轮廓线的高潮。
滨河天际轮廓线强调天际线的层次性,建筑高度由滨河地区向地块内部逐渐升高,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
第四条 建筑控制
在住宅和滨水步行商业区建筑体量宜小,建筑高度不应超过60米。商务商业、行政办公和文教区建筑体量可以适当放大,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伊东新区中心轴线两侧建筑尽量对称布局,怀名路两侧建筑退界应为标准退界的1.5倍,街巷尺度的高宽比为1:4,建筑做好按退台处理。
伊东新区建筑形式为新中式风格和现代风格,建筑体型应简洁规整,建筑立面简洁明了。
城市色彩控制原则:1、以高明度、低彩度色系为主色调,主要控制建筑墙面色彩,辅色调则采用明度较低,彩度较高的颜色进行点缀;2、辅色调用色面积必须小于周围的主色调;3、白色、灰色、咖啡色为主,总体保持淡雅,呼应山水城市的大环境。
住宅区传统色系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以浅暖(橙、褐、咖啡等)及白色等浅色为主。
商业区浅暖色系主要用于住宅区地块外围的沿街商业带,以浅褐、浅红等为主。
商业区鲜艳色系主要用于商业主轴上具有标识性的大型商业区内建筑,用色基调与商业区浅暖色系基本相同,在建筑局部可采用红、橙、蓝等鲜艳色彩。
文教区在浅灰色主色调的基础上可局部采用砖红、咖啡等色彩。
办公区浅冷色系主要用于办公区建筑,色彩建议以白、浅灰为主。
新建社区的建筑应该为新中式风格和现代风格。色彩种类不宜过多、过分鲜艳,以免造成视觉的混杂。
第五条 城市绿化景观、家具小品
1.城市绿化景观
滨河绿化景观通过在沿河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草坪、灌木、乔木和花卉等,在植物种类的选择上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的丰富,通过组合设计以形成空间上的层次感。
道路绿化景观建议在中心绿带内采用草坪结合灌木、花卉进行装饰;道路红线外侧的绿化隔离带可采用常绿灌木结合高大的常绿乔木进行遮蔽,;两侧人行道及绿化带可采用草坪、灌木、花卉及乔木进行合理的组合设计,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和景观层次。
公园绿化景观建议采用草坪结合灌乔木、花卉进行设计,同时,通过微地形处理,丰富人们的空间感受。
2.家具小品
在商业步行街区,家具小品以新中式风格为主,材料以木材、石材为主。其它地区城市家具小品以现代风格为主,形式应简洁现代,材料以钢材、石材、玻璃为主。
第六条 广告招贴和标识系统
除城市外围交通性道路、商业广场、步行街区外,禁止设置固定的大中型商业广告。商业步行休闲街区的广告安置不应破坏原有的建筑空间感和建筑立面,广告设计风格应与传统风格相统一,广告安装位置在与传统商业建筑功能相协调的基础上可适当多样。沿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上安置的广告造型应简洁,广告统一安装在一层建筑层线与二层建筑窗台之间的位置。广告长宽以矩形比例为宜。高层建筑的顶部可安置霓虹灯式广告。
标识系统与城市广场、绿地、道路、建筑紧密结合。标识系统应包括建筑标识系统、设施标识系统、机动车路标识系统、步行道标识系统。
第七条 夜景照明
核心空间照明区分为行政办公区照明和商业休闲区照明。行政办公区照明设计以体现雕塑感为主,商业休闲区照明以丰富多彩的灯光效果和热烈的商业氛围为目标。
普通照明区主要是居住区,在满足必要的行车、步行要求时,以体现温馨祥和的气氛为目标。
滨河廊道照明按照园林式照明设计,塑造美好的滨河城市夜景。
道路景观照明设计除按规范保证视线辨别和交通安全需要以外,道路照明应能体现道路等级,具备引导和辨别的功能。
第六章 公用工程设施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八条 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2.8万m?3;/d。
第九条 规划由伊东新区给水厂向规划区供水,水厂水源为伊河河滩浅层地下水。
第十条 给水管网采用生活、生产、消防合用的低压环状管网系统,管网上设市政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十一条 现状伊东新区水厂与老城区现状水厂实行并网供水,提高供水可靠性。两水厂通过伊河二桥给水主干管相连。
第十二条 从新区给水厂引出两根主干管,在规划区形成环状,支管在规划区形成环状和支状结合的供水方式,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振兴路、陆浑大道、上纸路上敷设DN500-DN600的给水主干管,其它道路上敷设DN200-DN400的给水支管。
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十四条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十五条 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1.3万m?3;/d。
第十六条 规划在大禹路、吕沟河西路、水源东街、永安东街、安康路敷设污水干管,在滨河路上敷设污水总干管,管径为D300-D800,污水组织收集后向东排入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原则上布置在东西向道路的南侧、南北向道路的东侧。
第十七条 依据规划区地势,雨水由管道收集后沿大禹路、吕沟河西路、水源东街、永安东街、安康路、陆浑东路雨水干管自南向北排入伊河,管径为D500-D2000。雨水管网原则上布置在东西向道路的北侧、南北向道路的西侧。
第十八条 积极采用低影响开发的绿色屋顶、雨水花园、下渗绿地等多种单元技术,广泛开展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
第三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十九条 预测用电负荷8.9万kW。
第二十条 规划新建110kV变电站1座,主变容量3×63MVA。位于陆浑大道(陆浑大道)与永安东街交叉口。采用户内式结构,预留用地1500m?2;。新建110kV变电站由嵩县220kV变电站供电,要求变电站土建部分一次建成,容量根据负荷需求,逐渐增加。
第二十一条 规划9座10kV开闭所,每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110kV电源线路沿陆浑大道架空敷设于陆浑大道路北的绿化带和陆浑大道机非隔离带内,接福泉220KV变电站。
第二十三条 110kV架空线路预留高压线走廊宽度25米。
第二十四条 10kV线路沿道路东、南侧人行道下敷设。电缆沟断面为1.6m(宽)x1.8m(高)、1.2m(宽)x1.8m(高)。
第四节 电信工程规划
第二十五条 预测电话主线为6.3万线。
第二十六条 由育英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规划电信二类局站为规划区提供电信服务,合理布局电信接入网点,设置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
第二十七条 建设通信综合管道,敷设在道路西侧或北侧。
第二十八条 规划邮政所4座,邮政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
第五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二十九条 预测本规划区采暖热负荷为147MW。本规划区新建伊东热源厂集中供热。
第三十条 热力管道沿上纸路、陆浑大道(陆浑大道)、振兴路等直埋敷设。规划设置热交换站48座,每座建筑面积200-250平方米。
第六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三十一条 预测本规划区年用气量为804万Nm3/a,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2.64Nm3/d。本规划区以西二线天然气为气源,目前由位于老城区的LNG气化站供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道沿振兴路、陆浑大道(陆浑大道)、上纸路、大禹路、水源东街、人民东路、陆浑东路等直埋敷设。
第七节环卫工程规划
第三十三条 规划3处小型垃圾中运站,每处转运规模30t/d,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配置标准见下表。
规划区垃圾中转站一览表
序号
规模
(吨/日)
所在位置
服务范围(km)
用地面积
(㎡)
绿化隔离带宽度
地块编号
1
≥30
陆浑东路陆浑大道口西南
1500
400
≥3米
B1-2
2
≥30
滨河路上瑶路口西南
1500
400
≥3米
E13-2
3
≥30
水源东街纸坊路口东南
1500
400
≥3米
F1-1
第三十四条 规划区共规划14座公厕,每座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规划2处环卫基地,占地面积1.31公顷、0.31公顷,分别位于安康路与上纸路口东南角、滨河路与上瑶路口西南角。
第七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六条 以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示范区为目标,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的方针和持续发展的战略,创造高质量的新区环境。
第三十七条 环保标准:规划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达到III类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区统一划定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污染区基本项目浓度限值要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划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固体废物处理率达到95%,综合治理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100%,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率100%,垃圾清运率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 环保措施:
1、水环境保护措施
加大径流雨水源头减排,建设生态排水设施,构建水系发达、景观优美、循环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绿地、道路、景观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径流污染负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重点实施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的建设,生活污水按标准严格处理后方可排放。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优化能源结构,积极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与治理,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严格控制绿地率,有效控制空气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对交通、建筑等常规噪声源的控制,强化对夜间施工等临时噪声源的管理力度。完善噪声功能区域划定,实施噪声达标区建设。同步建设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减弱交通噪声影响。在繁华路段及成片居民区,设置禁鸣标志。加强道路管理能力,对道路运行、噪音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和适时调整。
4、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以生态的手法建设伊河防洪提、滨河绿地及河滩湿地,恢复河岸的基本生态功能,保障生态交错区的有效面积,维护有效生境。对残留的现有生态系统、生态斑块进行整合利用和保护,维持其服务功能。严格执行规划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有效链接区域内的各生态功能区,形成功能健康的生态本底系统,切实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
5、雾霾天气整治措施
经济发展方式由“高碳”向“低碳”转型,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靠科技的投入转变生产方式,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提倡低碳生活,全面实施绿色转型,包括发展观念、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型。
第八章 综合防灾
第三十九条 伊河、吕沟河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太平沟、沙沟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3 年一遇。
第四十条 规划区抗震设防标准为6度。各类建筑抗震设计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要求。以规划的中小学操场(面积按学校占地的30%计算)、公共停车场、体育场馆、街头绿地、沿道路的带状绿地及小型广场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用地总面积22.47公顷,人均3平方米;以规划的综合公园、大型广场作为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用地总面积为43.25公顷,人均5.8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规划一级普通消防站一处,占地0.33公顷,责任区含整个规划区,消防站配备5辆消防车。沿道路消火栓应符合:(1)宜靠近十字路口,城市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2)消火栓距道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4)居住区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消防通道应符合:(1)街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米。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米×12.0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米×18.0米。
第四十二条 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方针,完善人防工程配套设施和防空防灾一体化指挥、管理系统,全面提升城市(镇)防空防灾能力,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符合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特点的控制与管理体系。本规划区设置街道临时指挥部。重要人防目标:医疗救护中心、供水厂、110 千伏变电站、热源厂、通信局所、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伊河防洪堤。人防工程建设标准:(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上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3)新建除上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三条 规划确定陆浑大道、太康路、育英路、振兴路、上纸路、大禹路、水源东街、人民东路、陆浑东路为避震疏散主要通道,其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宽度必须满足救灾要求。救灾通道两侧建筑倒塌后,主干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15 米,次干道不宜低于7米,建筑倒塌后废墟的宽度按建筑高度的1/2-2/3 计算。
第十章 “五线”控制
第四十四条 规划区绿线划定情况如下: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公顷)
地块编号
位置
1
公园绿地
33.52
-
沿伊河南侧至少85米公园绿地
2
公园绿地
2.61
-
沿陆浑东路两侧至少10米公园绿地
3
公园绿地
2.6
-
沿太平沟两侧至少10米公园绿地
4
公园绿地
5.19
-
沿吕沟河两侧至少20米公园绿地
5
公园绿地
3.83
-
沿大禹路两侧至少10米公园绿地
6
公园绿地
13.06
-
沿陆浑大道及伊南渠两侧6-20米公园绿地
8
公园绿地
1.63
-
沿振兴路北侧20米公园绿地
9
公园绿地
2.77
-
沿上纸路北侧15-20米公园绿地
10
公园绿地
0.86
A5-2
育英路安康路口西北
11
公园绿地
4.21
B1-3
陆浑大道安康路口东南
12
公园绿地
4.78
C9-1、C9-3
育英路永安东街口西南
13
广场用地
2.35
C6-2
育英路永安东街口西北
14
广场用地
1.12
E1-1、C12-2
滨河路吕沟河口西南、东南
15
广场用地
0.5
E12-1
滨河路大禹路口西南
16
广场用地
0.68
E15-1
陆浑大道大禹路口西南
17
广场用地
0.49
A2-3
陆浑东路滨河路口西南
18
防护绿地
0.9
E14-5
供水厂西侧50米防护绿地
19
防护绿地
1.02
C8-10、C8-11
110KV变电站周边防护绿地
20
防护绿地
2.13
E10-2、E10-6
热源厂周边防护绿地
21
防护绿地
16.24
B4、F1-1、F1-3
洛栾高速及出入口两侧防护绿地
22
防护绿地
7.29
-
沙沟河西侧防护绿地
第四十五条 绿线控制: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绿化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绿线,调整后的城市绿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四十六条 红线划定: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边界线为道路红线。
第四十七条 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符的使用;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 规划区蓝线划定情况如下:
1、伊河:以伊河南侧已修建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为基线向外扩16米为伊河蓝线。
2、吕沟河:沿吕沟河河道向外扩展10米作为吕沟河蓝线。
3、沙沟河:沿吕沟河河道向外扩展24米作为沙沟河蓝线。
4、太平沟:沿太平沟渠道向外扩展7米作为太平沟蓝线。
第四十九条 蓝线控制:1、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2、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3、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4、蓝线陆域控制区内的陆域不得进行除防洪排涝必需的建构筑物以外的建设;5、邻近城市建设用地和水源保护地区域,原则上作为防护绿地;邻近规划绿线控制区的区域,则保留生态型自然要素;滨水地区现状建设对水域造成污染的必须迁出或逐步改造。
第五十条 黄线划定: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供水厂、热源厂、通信端局、消防站、110KV变电站及作为避震场所的各类用地。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用途
地块编号
位置
1
通信用地
0.79
通信端局
C8-7
育英路人民东路口西南
2
供电用地
0.86
110KV变电站
C8-12
陆浑大道永安东街口东北
3
消防用地
0.33
一级普通消防站
D4-5
陆浑大道水源东街口东南
4
供水用地
1.62
供水厂
E14-3
振兴路大禹路口西南
5
供热用地
1.92
热源厂
E10-5
上纸路大禹路口东南
6
医疗卫生用地
1.05
医疗救护中心
A7-4
陆浑大道人民东路口东北
7
医疗卫生用地
5.03
医疗救护中心
E1-3
振兴路下瑶路口东北
8
社会停车场用地
0.45
避震场地
C8-2
陆浑大道人民东路口西北
9
社会停车场用地
0.39
避震场地
C10-1
育英路石磊东街口西南
10
社会停车场用地
0.81
避震场地
D8-3
太康路水源东街口东南
11
社会停车场用地
0.42
避震场地
E3-1
振兴路吕沟河口西南
1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2
避震场地
E15-10
陆浑大道大禹路口西南
13
社会停车场用地
1.01
避震场地
E13-4
陆浑大道上瑶路口西北
14
公园绿地
0.86
避震场地
A5-2
育英路安康路口西北
15
公园绿地
4.21
避震场地
B1-3
陆浑大道安康路口东南
16
公园绿地
4.78
避震场地
C9-1、C9-3
育英路永安东街口西南
17
广场用地
2.35
避震场地
C6-2
育英路永安东街口西北
18
广场用地
1.12
避震场地
E1-1、C12-2
滨河路吕沟河口西南、东南
19
广场用地
0.5
避震场地
E12-1
滨河路大禹路口西南
20
广场用地
0.68
避震场地
E15-1
陆浑大道大禹路口西南
21
广场用地
0.49
避震场地
A2-3
陆浑东路滨河路口西南
22
公园绿地
33.52
避震场地、伊河防洪堤
A1、C1、C17、E11
伊河南岸
23
公园绿地
5.19
避震场地、吕沟河防洪堤
C18、C19、C20、D19、D20
吕沟河两岸
第五十一条 黄线控制: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它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3、因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4、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5、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地块与建筑控制第一节 地块控制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采用三级城市地理编码系统,地块编码按如下顺序排列:街区编码——街坊编码——地块编码。单元编码和街区编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街坊及地块编码采用阿拉伯数字。以人民东路、陆浑大道、吕沟河和高速公路为界把伊东新区分为五个街区,即A街区、B街区、C街区、D街区和E街区。
第五十三条 地块控制指标体系分为规定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两类。各地块的主要用途、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规定性内容,其余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等为引导性指标。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在规划图则中表明,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限高指标为上限指标;绿地率、停车配建为下限指标;规划建设时不得突破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未开发用地鼓励以街坊为单位整体开发。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整体开发时,街坊内部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构成、开发强度、建筑限高和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必须符合规划图则的规定。已建设地区以规划控制为主。
第五十六条 居住用地处现状外,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小学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6以下,中学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7以下;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6以下;文化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娱乐康体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体育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5以下;公用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5以下。
第五十七条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超过35%,商业服务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社会福利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下;医疗卫生、中小学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
第五十八条 公园绿地绿地率不得小于80%;中小学、体育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0%;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5%;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二节 建筑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并满足“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沿红线宽度大于25米(含25米)的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在其按“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后,其相对间距的确定可不计遮挡因素。不同性质建筑之间距离应按有关规定中间距较大的控制。
第六十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渠)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的确定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境保护要求,并满足“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六十一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六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六十三条 无电梯住宅建筑地上不应超过六层;中学教学楼地上不应超过五层;小学教学楼地上不应超过四层;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地上不应超过三层;老年人建筑地上层数以三层及三层以下为宜,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六十四条 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需以图则的相关规定为参考。
第十二章 实施措施
第六十五条 以本规划为依据,随项目建设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规定,监督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图则,附件即说明书。文本、图纸和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定作用。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文本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嵩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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